118开奖现场记录结果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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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使用直至报废过程实施管理。优化配置,提高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服务。

第三条  设备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院、系(处、部、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全院的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和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归口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院经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及捐赠和自制的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低值品的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范围与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凡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单价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200元以上又不属于消耗材料范围的视为低值设备。

第六条  各系(处、部、中心)及实验室应视设备总数量、总金额和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地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设备的领用、保管、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建立并保管好本部门固定资产账目及技术档案资料,做好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各类设备的购置,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充分了解拟购设备性能、价格、售后服务,认真比较遴选,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低劣产品进入学校。

第九条  系(处、部、中心)在配置设备时,应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经学院研究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安排采购。

第十条  设备采购要填写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对单价或批量价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大宗设备必须进行招标,设备单价或批量价在5000元以上的采购,必须签订合同,报院长批准后加盖学院公章方可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经办人承担。

第十一条  采购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采购工作的质量。  采购工作要接受学院纪检、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申购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2、按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所需金额,学院分级对《可行性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论证。

11万元(含)--5万元(不含)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主持论证。

2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主持论证。

3、《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并上报学院办公会议审议,学院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凭《可行性论证报告》执行招标采购或谈判竞价采购。

第四章   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管理和操作人员、资产管理处共同组成验收小组,使用单位负责人主持验收。

第十四条  一般仪器设备,必须在到货安装调试后7天之内验收;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后按正常使用的要求试用,并完整记录试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在索赔期10天前由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合格者,应由采购单位负责办理退赔手续。

第十五条  设备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包括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型号、规格、数量、价格)的清点验收。

2、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认真检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和运行情况,达到质量标准时如实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并由验收人签字。

3、资产管理处设备主管人员审核验收单,合格后盖验收章;凭验收单输入计算机入账,并负责填写设备卡片,落实责任人(使用或保管人)。

4、计划财务处凭验收单和学校领导签字的发票报销。

5、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等)归档。

第五章   设备的账、物管理

第十六条  凡属学院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全院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账;各系(处、部、中心)建立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明细账。

第十八条  系(处、部、中心)及部门资产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要按学院的管理办法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全院仪器设备每年清点一次,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各级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退休或调出时,应通过系(处、部、中心)资产管理员办理账、物的移交手续,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之后,办理退休、调离手续。

移交内容如下:

1、使用和保管资产的情况(账、卡、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等)。

2、大型仪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所附的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3、负责管理的低值器材设备及各类主要的工具、公用的图书资料。

4、负责管理的箱、柜、门的钥匙。

5、其他应该交接的内容。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

第二十条  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借方凭单位公函、征得仪器所在实验室同意,经系(处、部、中心)主任和院长批准后,签定书面协议。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借出。未经批准,不得外借。价值1万元以上的贵重设备不得外借。

第二十一条  借用仪器的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期、租金、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仪器的借用期,一般不超过10天,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借出仪器设备,仪器管理单位应及时催还。逾期不还,应由经办人员负责追回。

第二十四条  学院内各单位之间的设备调拨,由各系(处、部、中心)具体操作,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大型仪器设备的调拨,需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借用的租金和有关的款项,统一交学院计划财务处。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

1、在设备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技术标准达不到要求时,购入单位应及时请原生产厂或供货单位进行免费维修。

2、在设备保修期外,各系(处、部、中心)、尽量安排自修,必需送外修理或加工时,应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资产管理处及主管院长同意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确因使用期过长、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

2、仪器设备的报废申请由各系(处、部、中心)提交资产管理处。报废申请应写明购置时间和报废理由。

3、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可作为教学演示、模型及教具使用,留用多余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报废设备回收款项交计划财务处。

4、全院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并经计划财务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章   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视为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至损。

3、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自行转借、擅自私用造成损坏或丢失。

4、使用人员、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而发生盗窃、遗失。

第二十九条  低值(500元以下)仪器设备的损坏,由资产管理员协助资产管理处办理赔偿事宜。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或修理费的50%--100%的赔款。

第三十条  单价500元以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由事故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协助各系(处、部、中心)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额度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仪器的新旧程度和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或修理费的70%--100%的赔款。

第三十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各系(处、部、中心)组织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院有关部门(保卫处与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处理决定报主管院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丢失计算机()、收录机、摄(录)像机、照相机、电视机、电冰箱()等可民用仪器设备,按原值计赔。

第三十三条  凡擅自外借学院仪器设备者,除责令收回学院仪器设备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倍的罚款,擅自变卖或出租学院仪器设备者,除没收所得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ΟΟ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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